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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上述规定,刑事案件一旦被移送法院起诉,包括被告人供述、证人证言等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在庭上公开出示、宣读并经质证,不再有任何秘密可言,已不再属于国家秘密,故法律并不禁止律师将其交予他人观看。
二零一二年,经过修正后的《刑事诉讼法》将上述条款改为第三十八条,具体内容为,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。
同时,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,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。
换句话说,二零一二年《刑事诉讼法》修正后,不论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,还是法院受理案件后,辩护律师都可以查阅、复制案卷材料,不再区分是否为犯罪事实材料。
由此可见,将犯罪事实材料的保密期限设置为‘庭审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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